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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油气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2-28 | 【关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油气勘查开采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油气矿业权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油气勘查开采行为,保障矿业权叠置区域各方生产安全,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油气勘查开采工作,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悬挂或张贴许可证复印件,禁止无证勘查开采。

  二、油气矿业权人实施勘查开采作业前,应主动到项目所在地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于油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重叠区域用地项目,提出申请时要将油气开发设计方案作为用地预审要件同时提交。

  三、油气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施工,并按规定向项目所在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开工情况报告;项目范围跨盟市、旗县的,要向涉及的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自治区油气督察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开工情况。

  四、油气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监督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地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从事油气勘探开采的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六、油气矿业权人在油气勘查开采过程中,要向自治区油气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年度报告,详细报告勘查开采投入、找矿进展和成果以及设计工作量完成进度等阶段性工作情况。

  七、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主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发现其他矿种重大找矿线索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八、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作业完毕后,应按规定全面履行封井、填井、土地复垦、恢复环境等法定义务。油气田与已查明煤炭资源重叠的,油气矿业权人须承诺按规定对废弃井进行全井封固。

  九、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作业完毕后,应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同时,对于自治区用于公益性研究、解决矿业权叠置区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问题所需的油气地质资料,油气矿业权人应配合提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逐步探索建立油气地质资料有偿使用制度。

  十、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要兼顾煤炭等其他重要资源。油气探矿权与煤炭矿业权重叠的,油气探矿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须签订相互避让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油气采矿权与煤炭矿业权重叠的,油气矿业权人办理开采用地手续前,须将油气田开采设计报送项目所在地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煤炭资源开采设计进行技术对接,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油气采矿权人要采用先进适用的开发技术,节约集约用地,减少对环境及煤炭等其他资源的破坏。

  油气矿业权人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油气勘查开采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生产规模井工120万吨/年(含)、露天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煤矿报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规模的报项目所在地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十一、油气与煤炭资源矿业权叠置问题突出、开发矛盾较大的盟市,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工业、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油气、煤炭等相关企业参加,成立油气煤炭协调联络工作机构。

  协调联络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资源叠置区油气和煤炭开发方案技术对接,实现煤炭油气开采互不影响、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最大化;协调双方矿业权人签订安全避让协议,保障施工安全;听取油气和煤炭企业本年度勘查开发工作情况、用地需求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情况汇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十二、油气探矿权新立征询意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按相关规定审查,同时要求油气矿业权申请人附具承诺函,确保矿业权重叠区域合理避让施工,实现安全生产和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对于不按要求提交承诺书、不按规定报告勘查开采有关情况、拒不签署矿业权叠置避让协议的油气矿业权人,今后其新申请矿业权征询意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如实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情况,建议不予新设油气矿业权;对于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建议国土资源部核减区块面积。

  十三、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油气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尤其是与煤炭资源矿业权重叠问题突出、后开发资源面临被破坏隐忧、协调难度较大、安全隐患凸显的地区,要加大对油气勘查开采的督查力度,督促其严格执行经过对接的开发方案。未按照对接方案开展工作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并要求进行整改。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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